【二级建造师-水利-高频考点】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的义务:遵守法律:发出开工通知,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增件组织设计交底:;支付合同价款;组织法人验收;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承包人的义务: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他人提供方便: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给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质量条款的内容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解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进度条款的内容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工程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方法与原则水利水电工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承包人应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到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赔偿的追加付款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