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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高频考点 2021-01-19 00:00:00

【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高频考点】

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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