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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内容

执业药师-行业动态 2020-11-05 00:00:00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按照全国及我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执业药师在岗率不高、药学服务指导不力、处方药管理不规范等屡禁不止风险隐患,省局决定在去年整治成果基础上,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审方流程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确保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4月10日-5月10日)

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执业药师不能在职在岗、处方药未经审核销售及使用不规范第三方远程审方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10日前报各市(区)药监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各分局要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充分利用区县局监管力量,结合日常监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对企业自查整改后仍发现存在执业药师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及使用的远程审方功能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失信档案,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三)督查指导阶段(7月1日-7月31日)

省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及整治效果不佳的,将予以通报。

(四)总结检查阶段(8月1日-8月20日)

各分局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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