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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未经执业药师确门店禁售处方药

执业药师-行业动态 2020-12-04 00:00:00

从河南省药监局获悉,目前,我省出台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获得感。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连锁总部执业药师不少于3人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执业药师

据了解,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是指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设置药事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互联网+药事服务系统,为其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

根据指导意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10家门店为基数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如经营中药饮片,其中1名须为执业中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增加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配备数量同上。

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至少须配备2名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1名中药学技术人员。

锁总部负责互联网+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3人。总部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互联网+药事服务执业药师。

未经执业药师确认 禁止销售处方药

指导意见还提出,连锁总部应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并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计算机、视频设备、人脸(或指纹)识别设备。

企业的互联网+药事服务软件系统必须与企业业务系统相关联,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未经执业药师确认的,系统应及时提示门店禁止销售该处方药,并拒绝调配和打印销售凭证。

同时,实施互联网+药事服务的门店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告知顾客“本店为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药店”。

顾客购药时,门店通过管理端口扫描处方,并通过互联网+药事服务系统向总部传输待审核处方。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收到上传的处方后,在岗执业药师应及时、依法审核门店上传的待审处方,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对不予通过的处方,应注明原因并通知门店。审核后的处方经审方执业药师指纹(或脸部识别系统)确认后发送至门店。

未通过审核的处方,门店应拒绝调配,并告知顾客原因。如遇到计算机系统临时故障或断电等情况,无法正常实施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时,无注册执业药师在岗的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互联网+药事服务的各类记录和数据,应随计算机系统数据按日备份并存放于安全场所,应至少保存5年。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必须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河南省药监局拟在省内选取3家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管理规范的连锁企业先行试点,试点时限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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