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机关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22号)的要求,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在2017年部署开展的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基础上,各地要进行“回头看”,并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2021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
〔2021〕7号)要求,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属地县(市、区)级药品监管部门。
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内部执业药师注册情况的自查自纠,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21年5月31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省局行政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执业药师行政审批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各类审批事项,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全省各设区市执业药师注册审批信息清单在省局网站公示。
(二)监督检查阶段
自2021年6月1日起,各设区市级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局,下同)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各设区市级局应及时上报省药品监管局,我局将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同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