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消防总队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豫建设计〔2019〕100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支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消防支队: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移交工作平稳顺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省辖市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已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的省辖市要抓紧明确承接职责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人和相应工作人员,开始受理并全面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新增专业人员优先从消防救援机构中选调。尚未明确承接部门的要提请市政府尽快明确承接部门。
三、移交承接期的工作安排
(一)4月1日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由消防救援机构按原规定按时办结,办理结果抄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自4月30日至6月30日,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消防救援机构派遣从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组,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三)6月30日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但尚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备份。
(四)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通过的验收项目,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派人参与验收,验收结果抄消防救援机构。
(五)各县(市、区、包括省直管县、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统一由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对接,尽快建立相应的受理、审查、验收以及批复的工作流程。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消防救援机构推送建设工程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六、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移交经费管理职能、及时足额划转各类资金,以及预算调剂、划转等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与建筑设计处 谢万圣
0371-68080837
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王新凯
0371-66615451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