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印发《江苏省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且该办法将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施行。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办法》指出,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础信息、执业资质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个人基础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将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更新数据库;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将由各设区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采集。
执业药师正面信息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信息;
(二)参加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学服务、用药安全宣传等活动的信息;
(三)执业药师相关行业协会授予的书面表彰奖励信息;
(四)其他正面信息。
执业药师负面信息包括: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中获得的执业药师刑事犯罪判决信息、违法违规信息;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执业药师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信息;
(四)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的信息;
(五)在药品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等信息;
(六)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